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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構成多重麵臨侵權者隱追責護士,或,律實習曬患私照師
1lvyun 電子煙線上購買2026-08-19 06:51:01【熱點】2人已围观
简介近日,一則朋友圈截圖在網絡上引發熱議。疑似山西醫科大學第一醫院實習護士發布了一組產科手術現場的照片,其中一張未給患者打碼,露出隱私部位。該帖目前已被刪除。該朋友圈配文為“產科實習副本通關,望周知。”這
近日,实习晒患私照事追一則朋友圈截圖在網絡上引發熱議。护士或面疑似山西醫科大學第一醫院實習護士發布了一組產科手術現場的隐责照片,其中一張未給患者打碼,律师临刑露出隱私部位。构成該帖目前已被刪除。多重該朋友圈配文為“產科實習副本通關,侵权望周知。实习晒患私照事追”這位護士還在評論區內補充道,护士或面該患者患有乙肝。隐责
8月14日,律师临刑院方通報稱已終止該生實習資格,构成向患者及家屬當麵致歉,多重並對相關科室責任人嚴肅問責。侵权
公開未打碼隱私照片及病史,構成多重法律侵權
“實習護士將患者私處未被打碼的照片與乙肝病史在朋友圈公開,在法律上構成了多重侵權。”廣東方效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梓蔚指出,涉事實習護士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這位護士將患者的手術照片甚至包含私密部位的照片未經任何處理發在朋友圈,這直接構成了對患者核心隱私的公開揭露。
此外,涉事實習護士在朋友圈公開患者病史,侵犯了患者的個人信息權益。程梓蔚表示,患者的姓名、病情等均屬於個人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病曆資料和個人信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程梓蔚強調,乙肝病史屬於法律上的敏感個人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將“醫療健康信息”明確列為敏感個人信息,乙肝病史作為傳染病史,直接關聯患者的身體狀況和社會評價,毫無疑問處於最高保護等級。
而《護士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這種義務是全程、全方位的,不僅包括診療過程中不得隨意談論,更包括不得將患者的健康信息用於非診療目的,未經患者書麵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實習身份不影響法律責任認定,或麵臨刑事追責
涉事人員為實習護理學生,尚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這一身份會影響其個人法律責任的認定嗎?程梓蔚表示,即便涉事人員尚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也不影響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責任認定,實習身份並不影響其承擔的個人法律責任。
在民事責任層麵,涉事人員作為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是侵權責任主體之一。關於行政處罰,涉事人員雖未取得執業資格,無法“吊銷”其護士執業資格,但其所在的學校可以依據學籍管理相關規定給予相關紀律處分。
從刑事追責層麵來看,程梓蔚指出,涉事人員行為若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則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提供健康生理信息五百條以上即屬“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該規定主要針對的是“非法提供”等情形,而本次事件中屬於“公開”發布,如何定性還存在一定的討論空間。如傳播範圍特別廣、造成的社會影響非常惡劣,理論上也存在被認定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可能性,但這同樣要以有權機關的最終調查結論為準。涉事人員的實習身份在法律上並沒有給予特殊豁免,但具體是否入罪,仍然要堅持罪刑法定,最終由司法機關依法裁判。
醫院應對直接人員進行問責,學校應對學生進行處分
除了涉事實習護士侵權外,程梓蔚表示,醫院對此事應作為首要賠償責任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涉事人員在醫院實習,受醫院管理,其行為發生在工作場景中,醫院難辭其咎。從醫院的管理責任來看,醫院內部管理存在明顯漏洞,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認定醫院“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報告重大醫療安全事件”,對醫院處以警告、罰款,嚴重者甚至對相關科室負責人予以暫停執業等處罰,而醫院內部則應根據院內規章製度等對直接人員進行內部問責。
學校對此主要承擔教育培養責任的缺失,應對涉事學生進行校內的相關紀律處分。
患者可通過三種途徑維權,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作為患者,遇到醫護人員曝光隱私,應如何維權?程梓蔚指出,一般而言,患者可以通過三種途徑維權:一是民事起訴,通過起訴醫院或涉事實習護士,要求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二是向衛健委投訴,要求處罰醫院和個人;三是向公安機關刑事報案。
此外,程梓蔚強調,患者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事件中患者的私密照和乙肝病史泄露,對患者造成的心理創傷和社會評價降低是顯而易見的,而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通常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後果(如閱讀量、轉發量)、侵權人獲利情況以及本地生活水平。“司法實踐中,類似醫療隱私泄露案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通常在幾千元至數萬元之間,特殊情況可能更高,但我們需要理性看待,法律更多是撫慰而非懲罰性天價賠償。”
二次傳播者亦構成侵權,平台負有刪除義務
涉事人的朋友圈內容被截圖曝光、轉發、擴散後,首發者、轉發者和網絡平台的法律責任應如何劃分?程梓蔚表示,對於截圖首發者與轉發者,如果這些人明知該內容侵犯他人隱私,仍然為了博取流量或看熱鬧而擴散,那麽他們也構成了對患者隱私權的二次侵權,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果轉發量極大,同樣可能麵臨行政處罰。
而網絡平台負有“通知-刪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平台在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必須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平台怠於處理,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要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程梓蔚提醒,公眾發現此類內容,千萬不要“隨手轉發”,這會讓自己從監督者變成侵權者。正確的做法是立即截圖固定證據,向平台官方投訴舉報,同時向涉事醫院紀檢部門或當地衛健委進行舉報。
“這起事件是患者隱私保護的典型案例,患者隱私保護是醫療行業的法律底線。”程梓蔚強調,醫護人員在手術、診療過程中拍攝工作照片,隻能用於醫療會診、疑難病例討論、醫學教學研究或經患者明確同意的存檔。凡是涉及可識別患者身份或隱私部位的拍攝,都必須事先征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書麵同意。
如果未經醫院批準,隨意在手術室拿手機拍攝任意工作場景,違反了醫院的《手術室管理製度》和《醫務人員行為規範》,屬於違反勞動紀律,醫院完全可以依據內部規章給予警告、扣罰績效等處分。此次事件為所有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敲響了警鍾:任何時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患者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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